去年5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在海淀区知春路的一条人行横道上,吕某牵着宠物狗泰迪犬正在等待绿灯。这时,72岁的王老太拎着两个购物袋从超市出来,准备过马路。当王老太走到吕某身边,距离泰迪犬1米左右的时候,平时一向乖顺的泰迪犬突然变得躁动不安,一跃扑向腿脚并不灵便的王老太。尽管吕某及时紧拉束犬带,泰迪犬没有扑在王老太身上,但受到惊吓的王老太还是在躲闪间摔倒在地。更不幸的是,王老太被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进行了手术*疗,住院八天。
事后,王老太将养犬人吕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余万元。一审海淀**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王老太摔伤系被被告吕某所饲养犬只惊吓所致,故判决被告吕某赔偿王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被告吕某认为自己是无辜被王老太“讹诈”了。“我养的是泰迪是小型犬,身高不过32厘米。”吕某称自己当时一直牵着狗,狗链不足一米,根本扑不到王老太的身上。王老太年老体迈、腿脚不便,能在两米开外的地方摔伤是由她自己没有站稳造成的。
至于自己养的宠物犬为何突然躁动,吕某解释道,王老太提着购物袋,走路姿势摇晃异于常人,对狗造成了惊吓,引起它的戒备,所以才会狂叫不止、行为异常。事发后,吕某**时间将王老太送去医院*疗,她称老太当时亲口承认狗没有扑到她身上。
另一方,王老太则坚称泰迪犬当时处于特殊情绪,突然向自己狂叫和扑咬,虽然没有咬到她,但足以让自己感到*大威胁进而出于本能躲避导致摔伤。其代理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作为饲养人吕某显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人应该避让犬只还是犬只应该避让人?这成为庭审的争论焦点。实际上,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牵引带,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也就是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犬只避让行人。二审**认为,这起案件中,王某因为受到了犬只的惊吓,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犬只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王老太本身的年老体弱是否构成其承担自身过错的原因?**认为,年老体弱属于人体生长的自然规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所以不能减轻宠物犬饲养人吕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