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企业的用工“戏法儿”

2015-07-06来源 : 互联网

我从2000年8月进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家台资企业一直工作至今,已经整整14年了,可以说体察了企业是如何变着戏法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

*先是恣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我们公司除了极少数经理级别的金领员工实行5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非生产部门的白领员工实行6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外,生产部门的绝大部分蓝领领班和技术人员以及所有一线操作员都是两班:白班人员从早上8点上到晚上8点,夜班人员从晚上8点上到第二天早上8点,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天上班前还得提前半个小时到车间开班前会,下班后要开班后会,实际待在车间里的时间差不多接近13个小时。一个月下来很少有休息,有的员工一个月上班30天,延时加班100多个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极大损害员工身心健康。虽然公司客户经常委托第三方进行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审计,但公司非常会玩暗度陈仓的把戏:尽管周日都在加班生产,但公司内部所有单据如领料单、入库单、点检表、工作日志等上面本来是周日的日期都写成周一的;能拿给审计人员看的考勤本上只能看到周一至周五的正常考勤,另外还有一本专门记载周六周日加班考勤的本子只在周六周日拿出来,平常锁在柜子里;延时加班时间也不体现在考勤本上,而是每**班时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审计人员来公司审计时,有公司**陪着,即使想向员工了解真实情况,员工见到**在一旁,也不敢说真话。

其次是极力克扣员工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们公司的“高招”是:对大部分员工实行日薪制,将每日薪资也就是底薪定得很低,每人标准不一样,基本上每日只有十几元。底薪就是日薪乘以当月天数,大概500元左右。每个月天数不一样,每个月的底薪也不一样。每个月的出勤天数只要大于等于当月天数减掉当月休息日天数,就算满勤,不扣底薪,超过部分算加班天数。奖金补贴等项目加起来远远多于底薪,这样一来,每个员工的工资总额除了加班费等不能计算在内的项目外,看起来也超过了当地设定的年*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按底薪计算,假如将一个员工的日薪定为每日16元,那么折算下来就是每小时2元,延时加班一小时加班费3元;休息日加班8小时以内按百分之二百计算,每小时4元;8小时之外的按延时加班标准计算,每小时3元。

三是刻意压缩员工应有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休,对应休未休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员工要休假,不使用年假天数,先用休息日加班天数抵,抵完不够再用年假天数。要动用年假天数就说明员工该月出勤天数少于当月天数减掉所有休息日的天数,这下员工工资就得大出血了,全勤奖没了,绩效奖没了,工种补贴要扣,总之要扣得员工心惊肉跳,扣得员工不敢休年假。年底时公司发给每人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本人自愿不休年假,要求公司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要员工签上自己的名字。前面说过,公司将员工日工资定得很低,十几块***,即使按三倍支付年假报酬,**年假也只能补50块*左右。还有,公司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大大低于员工工资基数,所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很少。

企业如此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我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企业违法行为不告不管的置若罔闻态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侵犯的劳方的投诉处理不力,给不道德企业和不道德企业家留下了恣意妄为的空间,让权益受到企业侵犯的劳动者觉得告了也白告,干脆就不去举报,或因怕丢掉工作而不敢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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