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不少单位都在实行一种被视为激励机制的“热门”管理模式——“末位淘汰制”。它源于美国,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模式,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才具有积极意义,在被国内一些单位的管理者不问青红皂白地乱搬滥用后,不但没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甚至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企业管理说到底,关键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先需要以人为本,抛开了“一定条件和环境”,机械地将“末位淘汰制”引进企业管理中,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在这种机制下,把职工当成了一群始终被狼穷追不舍的羊,随时都有落后被吃的危险。其神经高度紧绷,不言而喻。应该提倡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但也不能乱“接轨”。要防止“南橘北枳”,“洋办法”用错了地方,必然会带来不良的结果。生搬硬套,只能事与愿违。
以人为本,是明智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它会给职工营造家的氛围,让职工有归宿感。末位淘汰,只会带来“窝里斗”,职工之间成为相互求 “生”避“死”的竞争对手,自然不可能有和谐的氛围。不断地末位淘汰,让职工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被淘汰出局的职工,遭受挫伤自不待言;暂时未被淘汰的职工,也会始终处于高度紧张和疲惫奔命的状态,诚惶诚恐,担心会在下一轮或再下一轮……被末位淘汰。“末位”作为一种位次的状态,永远在那儿等着下一个人。谁都保不准稍有疏忽,沦为末位,被一脚踹出大门。在这样的企业里,职工哪里还有什么归属感,更不可诚心诚意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为企业作贡献。相反,有可能出现一种“抱团自救”的对抗局面,大家约定消极怠工,共同末位,企业总不能把众多的劳动者一家伙都扫地出门吧?那样尴尬的窘境,只能让企业自找难堪,还谈什么发展?到头来,难免导致企业被市场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条款。于法无据,不得乱为,所以,所谓的“末位淘汰制”是不能写入企业管理规章的。已经写入的,必须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