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就业该如何实现

2015-07-06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被称为“浙江就业性别歧视**案”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案一审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起因为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她于是在今年7 月份向西湖区**提起诉讼。

如何看待该案的判决结果?当前造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有哪些?该如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学者。

就业性别歧视并非个例

“该案是**起以判决方式认定的就业歧视案件,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对记者表示。而就在去年,“就业性别歧视**案”——曹菊(化名)状告*人教育一案也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相比调解,判决对公众更有教育意义,对雇主的行为有威慑和指引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说。

黄蓉在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性别歧视并非个例。据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一项调查显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在招聘公告上直接写明类似“仅限男性”的显性歧视外,隐性歧视更多,也更难以防范。很多用人单位在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就把女性自动“**”掉了。不仅如此,女性在工作过程中也往往会面临着工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多因素导致女性难以平等就业

党的***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表明了执政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视促进性别平等。2011年和2013年,***还先后印发通知,提出要“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可以说,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马冬玲表示。

既然就业性别歧视在我国被明确禁止,为什么长期以来该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呢?

马冬玲认为,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和可操作性还有欠缺,例如对就业性别歧视缺乏明确定义、劳动监察执法缺乏配套规定、诉讼中缺乏相应的案由规定等,这些都削弱了法律适用和司法救济的效果,导致面对频繁发生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难有作为。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内部也对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监管存在一些争议,无法理直气壮地采取行动。

刘小楠认为,**不愿意立案并做出有利于受害人判决也是一项重要原因。“有些**考虑到此类事例太多,受理此类案件后,会导致案件激增,**难以招架。”

“目前我国尚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对其没有威慑作用。求职者除了**上的损失外,还有时间精力的损失,并且担心被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觉得得不偿失。”刘明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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