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2015-07-07来源 : 互联网

在校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吗?李长振等4名大学生在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打工遭遇侵权,多方**却没有任何结果。

据调查,涉及42所高校,其中江苏省内21所高校111人,省外 21所高校31人。本次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学生遭遇过交押金、被中介欺骗、拖欠克扣工资福利、拒付工资、超工时加班、拒付加班费等侵权行为,而其中能够成功**的****。

大学生被侵权现象较为普遍,原因有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对《劳动法》了解不够,**意识薄弱等方面。劳动部门对在校大学生侵权投诉不予受理,导致他们**无门。

大学生打工容易受骗

大学生打工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类、餐饮服务类、企业营销类、网络营销类、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项目、企业电子产品加工类、建筑类等。务工信息多数是通过中介公司、网络中介、门店广告、上门中介等方式获得,少数人通过熟人介绍。

在网上寻找兼职信息,大学生一般会选择58同城、赶集网、大街网、兼职吧、兼职QQ群,一些黑中介往往会在网上以优厚待遇吸引大学生,通过收取网银支付**金的方式给他们介绍工作,但往往收了*之后就音讯全无。

南京财经大学的学生刘鑫(化名)在淘宝网上看到一份文字录入的兼职,对方要求他交200元**金后给他书稿,后来对方又以书稿是商业机密为由,要他再交500元保密金,他提出退**金,对方却在QQ上删了他。他到派出所**,却由于不够立案标准而被**。

徐州某大学学生李贤在网上交了240元的中介费,只接收到一次发传单的工作,两个小时*了10块*。

江苏大学学生杨思魁和同学在网上看到一家电子厂招聘工人,月薪4000元,从镇江赶到苏州应聘,中介公司以押金、服装、饭卡等名义收取了每人各500元,带他们去应聘,厂家却拒收零时工。中介费全打了水漂。

一些中介公司甚至到学校行骗。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孙媛、蒋欣欣就被一家上门中介骗了。她们给对方交了200元中介费,对方给她们介绍了几个发传单的工作后,再也打不通电话。

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有36人被黑中介欺骗,中介公司收了中介费就找不到人,或者介绍的工作与当初**相差甚远。

一些大学生坦言,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打工心切,容易被中介所开的优厚条件诱惑,鉴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

被拖欠、克扣工资是*常见的问题,有51名大学生遭遇过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工作结束后,**们经常以没有合同、工作有瑕疵等种种借口拖欠、克扣大学生工资,拒付加班费。

拖欠、克扣工资现象除了发生在一些餐馆、小店、小公司外,还发生在一些知名的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甚至一些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也存在这种现象。

调查显示,一些知名品牌的快餐店用工规范但工资较低,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经常会出现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网络文字录入、KTV服务生等岗位信誉度*差。

大学生**意识淡薄

今年暑假,江苏某大学学生华明(化名)在一个兼职QQ群里看到苏州一家电子厂招人,月薪4000元。与厂家取得联系后,他和两个同学前往苏州,几个人在*车站接他们上了面包车,几个人威胁他们把身上的*全部交出来,否则就杀人灭口。

这3名同学只好将身上的*全部交出来,之后便被赶下车。打工不成反被抢劫,他们觉得丢面子,既没**,也没告诉家人和学校,不愿向别人提起这段遭遇。

不愿**在大学生中并非个例。

“大学生暑期打工**投诉率不到1%,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问题,只是很多人想不到或不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王老师告诉记者,其实,每年假期都会有很多大学生在打短工时遭遇侵权,大多数案例涉及被骗取中介费、工资拖欠、少发甚至不发工资等问题,少数遇到社会保障和意外伤害理赔问题。

几名在快餐店打工的大学生委屈地说,不是我们没有**意识,现在假期兼职打工市场供大于求,学生是弱势群体,“哪敢提要求啊”。

怕麻烦是大学生的普遍心理。担心**成本高,时间太长,导致他们放弃**。一些学生坦言,算了吧,破财消灾呗,就当花*买一个教训。

“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和“找哪个部门也没有用”这两个观点也流传甚广。

调查发现,在校打工的学生一般来自农村,家境贫寒,社会经验不足,有自卑心理,不敢让同学老师知道他们在打工,遭遇侵权行为后怕给学校惹麻烦,**又怕被人报复。

南京某高校学生李长振在南京娃哈哈遭遇侵权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如果敢说出去,就把他们打工的事告诉学校。

某高校学生小李在KTV做了半个月服务生,不但一分*没拿到,反而倒贴了400元服装费和两个星期的交通费。“那帮人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入职时我的电话、住址之类的个人资料都给他们了,还是不要惹麻烦,自认倒霉吧。”小李沮丧地说。

由于大多是钟点工、短期工,用人单位几乎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口头协商工资,结算时,随意压低工价,甚至低于*低工资标准。

没有用工合同也就无从**,有部分学生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大多因无劳动合同被拒。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竹文君建议,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归为非全日制用工和普通雇佣关系,大学生应在工作开始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书一定要权责明确,如工资额度、发放时间、安全等,关系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如果对方**签订劳动协议,建议大学生应谨慎选择。

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事实上,很少有用工单位愿意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李长振等人在南京娃哈哈打工遭遇侵权后,南京娃哈哈公司认为大学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接到李长振投诉后,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答复称,大学生劳资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不予受理。法院工作人员建议他们先起诉后调解,并告知大学生打工是法律盲区。

“这是对《劳动法》的误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建荣认为,目前没有“大学生因勤工俭学参加社会劳动而不给办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没有类似规定。

对于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到的那份文件,鞠建荣说,这个文件是基于《劳动法》设计制定的,文件效力低于法律,不能与法律冲突。这个出台于1995年的行政法规语焉不详,比如,“就业”并非法律用语,导致很多人误解。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特殊的劳动关系,假定在校学生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就违反了《劳动法》。

鞠建荣称,大学生打工被企业认定为实习,不能与其他工人一样同工同酬,如果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将导致他们成为受害群体无法**,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南京市曾经发生过一起在校大学生务工受法律保护的案例。2008年12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类似纠纷,*后确认在校学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法有效,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郭某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生身份并不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标签: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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