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教师参加招考成绩**,却因高血压被拒聘的新闻引发一浪又一浪对就业歧视的吐槽和质疑,这其中折射的则是反就业歧视的不力现实。
众所周知,就保护劳动者就业平等权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为国民平等就业确定了原则。
但由此也不难看出,一方面,国内法律并没有就何谓就业歧视给出明确的定义,从而使得就业歧视的概念很模糊;而另一方面,就现实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来看,《劳动法》等国内法在关于就业歧视具体表现的罗列上,还显得比较单薄、范围过于狭窄,这也给就业歧视留下了“后门”,比如学历、薪资、身高等就业歧视并不在规制范围或明显的规制范围。
就这些意义上讲,我国歧视用工现象多“奇葩”和普遍,就是国内反歧视用工法律“软”造成的。因此,要让我们的各色就业歧视“奇葩”现象消失,劳动保护部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关方面就有必要在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反面予以法律明确,让相关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先“硬”起来,否则,一切保护就会显得苍白和无力。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