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只贷不还。近日,庄胜崇光将李某等15名违约消费者告上法庭。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诉称:李某等15名消费者于去年5月至10月先后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中国银行消费品贷款借款合同,同时,与我们签订“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使用合约”。
李某等15名消费者按约办理了相关手续,成为“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的持卡人,之后,李某等人均在该商场有数额不等的消费,*多的达29,000余元,*少的也在2,000元以上。2001年4月24日,庄胜崇光接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来的通知,告知李某等15名消费者已逾期数月未按约定偿还贷款。
由于商场与银行签订了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庄胜崇光按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为李某等15名消费者支付了消费贷款,并向他们发出了催款通知书、律师函。但时至今日,李某等人仍未还款。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认为,李某等 15人的欠款行为,使自己在经济、人力、精力上都蒙受了额外的损失,承受了较大的资金占用压力。
为此,他们将用法律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是一个信用的社会,这个道理看来只有让法律教给这15位消费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