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是否合法?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称,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被当地警方“钓鱼”***“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在实名举报**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如果帖子所说的属实,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性质很恶劣的执法违法事件。*先,如果警察以“送去坐牢”相威胁,让其交出罚款又不开票,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果开了票但不交公而由小集体私分,就可能**贪污罪;其次,警察对可能**非法经营罪的人罚款后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徇私枉法罪。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真相,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

但是,这个案件是由“钓鱼执法”引起,案件中也有多个当事人**被“钓鱼执法”,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帖主所遭遇的“钓鱼执法”呢?

一般人对于“钓鱼执法”总是义愤填膺,一旦遇到就以此指责警方违法。然而,“钓鱼执法”并非全部都是违法。在刑事诉讼中,“钓鱼执法”被称之为“诱惑侦查”,对于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是**禁止的,但是,不是诱使他人犯罪,而是试图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这位帖主虽然遭受了不公正的执法,不过,对于她的“钓鱼执法”或称之为“诱惑侦查”却只是暴露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报道引用她自己所说的话,“早前几月,我和姐姐办了两台POS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这说明她本人是在警方“钓鱼执法”前就从事了为他人“套现”的违法活动,尽管从事的数额小,并且她本人并不清楚这是违法行为,但并不影响她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仅从法律条文来看,就不能说警方一定不能对她进行“诱惑侦查”。

但是,警方使用的“诱惑侦查”仍然值得质疑,因为这种“诱惑侦查”按理说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和签发,但从报道上来看,警方似乎就是由派出所自行来决定,非常随意。而且,派出所大量地使用这种“诱惑侦查”,根本就没有节制,抓住一个人就使用这人诱惑下一个,然后接着利用下一个再诱惑下下一个,“诱惑侦查”如此滥用,令人不寒而栗。

这跟法律条文的简单与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便只是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一般也只能用于重大刑事犯罪中,但法律却没有作出必要的限制。“诱惑侦查”也不宜强迫他人接受,尤其是强迫像帖主这样的只是涉及一般违法并没有**刑事犯罪的人接受。“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理应严格,*好由中立的检察机关批准,但现实中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程序都不遵守。

对于眼前这起案件,有关机关必须查明警察有无违法和滥用“诱惑侦查”,并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厘定“诱惑侦查”的边界,织密“诱惑侦查”的笼子,否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而可能成为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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