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职工孕期“遭辞退”

2015-03-23来源 : 互联网

沈女士因在孕期“遭辞退”,于是将老东家诉至**索赔工资损失及分免费医保报销款,共计6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日上午,该案在朝阳**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围绕沈女士是在怀孕后,是否没做任何交代就**上班?还是如沈女士所言,自己曾多次要求上班,却屡遭公司**,*终“被辞退”。

原告沈女士在庭审中介绍,2012年7月16日,她入职被告北京全经联合时代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任行政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约定工资为3500元。2013年12月17日,沈女士查出怀孕。当月26日,人事经理即要求其辞职,沈女士**。沈女士说,之后她曾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被单位**,只口头通知她不要再工作了。

沈女士说,2014年2月5日,被告公司就**支付工资,也未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她起诉要求老东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 2013年12月22日至**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收入损失暂约49000元;支付其因违法停止的医疗保险而未能获医保报销的分娩费11507.48 元。

对于沈女士的离职,被告公司给出的版本则与原告不同。被告公司辩称,自2013年12月22日沈女士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便**来公司上班。所以对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要42000元工资的诉求不能接受。被告一方还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原告停止上班后直到2014年3月,被告都在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原告要求支付未能获医保报销的分娩费用11507.48元的诉求,被告也请求法庭驳回。

庭上,被告公司还提出,沈女士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

对于沈女士是否自行提出过离职,原被告双方的说法也并不一致。被告一方称,沈女士在2013年12月上旬就主动提出过离职,但因当时公司的人事在上海,所以准备等人事回来后再与其交接。而沈女士则称自己从未提出过离职,相反自己曾多次提出要求复工,但都被公司**。

由于沈女士一方**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未当庭作出判决。

4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也开庭审理了类似案件。上诉人北京某医疗公司因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焦点与本案也有相似之处。一审焦点围绕原告是怀孕期间坚持上班却被公司非法辞退,还是原告系旷工存在严重违纪而遭公司“处罚”。

案件*终经二审调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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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如今,女性在职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受生理特点、社会角色等因素的影响,职场女性更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

孕期女性怀孕、生育、休产假、哺乳等会影响工作,有些用人单位为缩减成本,则会出现克扣工资、违法解雇等等。

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职场女性由此遭遇时又该如何**?临近“三八妇女节”,我们请主审今天案件的朝阳**法官牛元元来为职业女性怀孕那些事支支招。

第一节:女职工的“三期”指的啥?

孕期、产后和哺乳期简称为“三期”,是按照女性从受孕到生产、哺乳的自然过程进行的划分。

孕期:女职工从受孕到胎儿娩出的怀孕期间。

产期:女职工生产后的休假期间,劳动法根据女职工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产假计算方式。

哺乳期:女职工生产后至婴儿满一周岁的哺育期间。

第二节: “三期”女职工有啥社会保障?

单位必须缴纳生育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生育保险。也就是说,生育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缴纳给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全职妈妈可享丈夫带来的生育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例】钱某是A公司的一名男职工,A公司也为钱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如果钱某的妻子是全职太太,并未就业,那么钱某的妻子也可以享受部分生育保险待遇,即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产前检查费用、住院生产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北京享生育医疗费当月缴保险即可:对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条件,国家未统一规定。

北京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只需在费用发生当月实际缴纳生育保险即可。

【例】孙某在2014年1月20日进行了一次产前B超检查,孙某的用人单位在当月为孙某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那么该次检查费用即由生育保险基金在产前检查的报销限额内予以支付。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不能降工资标准

【孕期】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如孕期女职工生病或身体不适请病假,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北京市为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低工资标准的80%。

【产期】法律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产前标准。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工资不得扣除。

第三节:“三期”女职工严防无过失性辞退

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亦允许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但均禁止用于“三期”女职工。

无过失性辞退含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4、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破产重整或经营方式发生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可选择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1、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金额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并赔偿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注意!两种救济方式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牛法官还特别提醒,劳动者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注意留存好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等原件,并将上述材料连同住院病例、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及时提交用人单位,敦促用人单位及时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节:“三期”女职工并非啥情况都通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该条规定也适用于“三期”女职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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