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人员生活补助不低于养老金

2015-03-23来源 : 互联网

北京市**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工作的办法》,提出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每年由各区县**确定。

根据规定,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除了生活补助,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征地超转人员月人均医疗费用支出额等确定。新规定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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