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政策文件一览

2016-04-25来源 : 互联网

[2016年营改增*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政策文件一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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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对财税领域其他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助推牵引”作用。

为***期申报能够顺利完成,《公告》延长了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公告》同时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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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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