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细则最新消息 2016房地产营改增政策

2016-04-14来源 : 互联网

[2016营改增细则*新消息 2016房地产营改增政策]税务总局网站上**的7个细则文件,5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和相关的建筑业,包括《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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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细则下面有“相关政策解读”,应该是官方看到了上一轮传播中,许多媒体抛开了繁杂的条文,给出了自己的简版解读,这次税务总局顺应**,给出自己的简板解读,说明了税务总局对传播的重视。

国税机关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票,弥合了一处链条断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之前大家*担心的,是自己的上游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出现纳税链条断裂,现在可以代开的政策**后,相关增值税断裂链条被弥合。现实中仍存在博弈,不过作为下游企业,只需要给上游压力就好,不存在上游因为规模小没有资格开不了票的问题了。

改变项目性质,或者对在建老项目、存量房进行精雕细琢,都非常利好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而许多房地产在建“老项目”,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已经确定,主体施工合同也早已签订,但如果觉得新政对自己有利,可以从“装饰”等角度入手,签订新的合同,享受抵扣。此政策有利于存量资产改造和运营,对盘活存量,翻新老旧物业有积极提振作用,尤其对步入存量房时代的一线城市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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